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 陳宏盛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 律師複代理人 洪綠鴻 律師被告 陳森梧 訴訟代理人 陳仲彬
陳昆鴻 被告 陳森智
周木窓 訴訟代理人 周麗雪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周榮輝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代理人 丁維儀 被告 周敬修
周添福
周趙桃 胡珮瑩
周添町 訴訟代理人 周佳純 被告 周添進
周家宏
蕭成
周吉
周城
黃維質
黃維淦 黃維賓 周添成 訴訟代理人 周蘇月娥 被告 周添恩
周添職 周添達 周伯勲 周振瑋
周炯利 周添益 周淑惠
周登富 周登輝 周登哲
周錫郎
周美滿
周文評
周美專
周昀嫺
鄭伊婷
鄭伊秀
張欣雅周美祝
管釗珠
周欣微 周俐瑩 周耀緒 林娟秀 周登祥 周慧璇 周梅葵
周冠騰 受告知人彰化縣田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耀通 受告知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受告知人 秦梅春
呂德倫 呂德韋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德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四應提出補償人欄「周耀緒」部分,關於周耀緒應補償周登輝「23778」之記載,更正為「237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對卷內鑑定報告書之記載,本院前開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 官卓千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