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魯運雙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郭勁良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峰 代理人 湯宗翰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吳昶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吳子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吳昶毅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薛鈞 相對人即債權人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相對人即債權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債職權免責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所為之不免責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件附表一:有擔保及有優先債權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債權人債權總額公告之債權比例已分配受償額債務人依消債條例規定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權人100%受償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計算式如註2)1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台北業務組)78,743元100%12,038元78,743元66,705元15,749元15,749元附表二:(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債權人債權總額公告之債權比例已分配受償額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計算式:137,133元×公告債權比例)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計算式如註1)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計算式如註2)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9,722元1.33%0元1,824元1,824元39,944元39,944元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72,086元3.81%0元5,225元5,225元114,417元114,417元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8,833元1.92%0元2,633元2,633元57,767元57,767元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9,828元2%0元2,743元2,743元59,967元59,967元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58,163元13.04%0元17,882元17,882元391,633元391,633元6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2,930元1.48%0元2,030元2,030元44,586元44,586元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3,246元6.95%0元9,531元9,531元208,649元208,649元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06,697元20.03%0元27,468元27,838元601,339元601,339元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61,804元21.73%0元29,799元29,799元652,361元652,361元10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9,790元0.66%0元905元905元19,958元19,958元11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543,224元10.28%0元14,097元14,097元308,645元308,645元12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10,000元1.4%0元1,920元1,920元42,000元42,000元13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38,435元3.59%0元4,923元4,923元107,687元107,687元1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組(台北業務組)14,498元0.1%0元137元137元2,900元2,900元15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110,431元0.74%0元1,015元1,015元22,086元22,086元1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3,042元2.95%0元4,045元4,045元88,608元88,608元17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189,420元1.26%0元1,728元1,728元37,884元37,884元18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34,583元2.89%0元3,963元3,963元86,917元86,917元19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1,477元0.81%0元1,111元1,111元24,295元24,295元20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6,975元1.51%0元2,071元2,071元45,395元45,395元21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228,198元1.52%0元2,084元2,084元45,640元45,640元備註:本附表債權總額欄、公告之債權比例欄所示數額,是依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清算事件,110年9月14日公告之債權表為據(見司執消債清字卷二第6頁至第13頁)。註1:繼續清償至第141條第1項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各債權人之最低總額-各債權人已分配受償額。註2: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第142條所定各債權人債權額之20%-各債權人已分配受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