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91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葉秀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859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210元,尚需補繳新
臺幣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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