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6號聲請人 徐育宏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00年4月18日不服本院就聲請再審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抗告法院裁定前,准予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又按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前段、第4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8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審核後,認無再審理由,業於100年3月31日以100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嗣聲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中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既認其聲請再審並無理由,復未裁定准予開始再審,是其聲請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