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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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4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頤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輝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一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