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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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98號聲請人亞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裕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亞德數位科技有│元大商業銀行新竹│101年4月10日│390,000元│AF-0000000││││限公司潘裕文│分行│││││├──┼───────┼────────┼──────┼──────────┼───────────┼────┤│002│亞德數位科技有│元大商業銀行新竹│101年5月10日│390,000元│AF-0000000││││限公司潘裕文│分行│││││├──┼───────┼────────┼──────┼──────────┼───────────┼────┤│003│亞德數位科技有│元大商業銀行新竹│101年6月10日│390,000元│AF-0000000││││限公司潘裕文│分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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