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 蕭建仁 代理人 黃靜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1年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勻淨附表:
┌───────────────────────────────────────────────────────────────────┐│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87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德洲 、 蘇兆 │黃德洲、 蘇兆鳴 │500,000元│98年9月1日││TH-NO-104205││││鳴│││││││├──┼──────┼─────────┼───────┼───────────┼───────────┼────────┼──────┤│002│黃德洲、蘇兆│黃德洲、蘇兆鳴│520,000元│98年10月7日││TH-NO-104206││││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