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玉小字第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00000000
            號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97年度玉小字第5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9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9,280元,及自民國97年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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