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3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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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3237號
原   告 國際傑座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柯淳珀三聚科技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惟經本院依址送達後,因查無該址而遭退回,再經本院依
職權查詢被告之姓名,亦查無此人,本院乃通知原告應於民
國97年6月18日前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惟原告迄未
補正,分別有本院送達回證、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及法務部
戶役政連結系統2紙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規定,難認原告
之訴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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