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3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126,766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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