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226號債權人 南忠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仁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依台端提出之切結書所載,台端係與第三人 李文仁 承包本件標的,則台端得單獨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依台端提出之切結書所載,由第三人 方錦秀 委託債務人王仁立辦理,則業主似為第三人方錦秀,則台端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債務人王仁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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