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56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進國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黃進興
間排除侵害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9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