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2284號債權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國基 即聯享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 陳報 之逾期帳款明細表之電信服務費
二、債權人本件承辦人員之姓名及聯絡電話。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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