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82號原告 詹正義
保佰齡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高素珠 人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77條之13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