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516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告 鄭志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法向本院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已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以本院105年度苗簡字第51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22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8日付與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