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56號聲請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林玉蕙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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