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尚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莊尚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以105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在案,上開第一審判決業於105年7月4日送達於被告位在南投縣○○市○○路○段○○○巷○號2樓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判決正本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並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05年7月14日發生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5頁)。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5年7月15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不服判決懇請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於105年8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05年8月29日送達於被告前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判決正本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