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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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375號原告 曾清松 被告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呂理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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