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0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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