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84號,偵查案號:98年度速偵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六合彩對號單參張、簽單總表參本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警員於民國98年1月17日18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里○○鄰○○街○○○號之檳榔攤前查獲被告賭博犯行,並扣得其所有之六合彩對號單3張、簽單總表3本,而被告該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速偵字第1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刑事案件報告書、訊問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