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8694號債權人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專祺 債務人 陳信安 債務人 陳威勳 債務人 陳浩平 債務人 陳昱男 債務人 陳昱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信安、陳威勳、陳浩平、陳昱男、陳昱良依合建契約各自及共同分得之戶數若干?(本件係約定以每戶一萬元為請求之依據,非依分得土地之坪數為請求依據。)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未成年人時,並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