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474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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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4745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4745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吳祉瑩
附表:
┌──┬──────┬────┬────┬─────┬───────┐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人│
││││(新台幣)│││
├──┼──────┼────┼────┼─────┼───────┤
│1│淡水農會新興│97.10.31│37800元│FA0000000│戊○○│
││分部│││││
├──┼──────┼────┼────┼─────┼───────┤
│2│淡水農會新興│98.11.30│37800元│FA0000000│戊○○│
││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