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14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倩如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
謝秉儒 律師
被告 方桂珍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其坐落臺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上之牆壁拆除,及將占有之建築物返還予原告,並重新建造寬度10公分之磚造分戶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24,47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占用面積19.89㎡×公告土地現值323,000元/㎡=6,424,470元】;至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24,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