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55號
原告 蘇鬆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 律師
複代理人 單祥麟 律師
被告 朱季隆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林佳樺
被告林素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