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64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印鑑證明,以證明確有拋棄繼承真意。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