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8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門號
為0000-000-000,此有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可稽,被告
尚欠消費金額47472元,迄今未為清償。茲因訴外人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業將前揭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此亦有債
權讓與證明書可證,另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之送達作
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此,爰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47472元,及自民國93年3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提出行動電
話服務申請書、電信帳單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各乙份為
證,雖被告辯稱已通報遺失云云,惟並未能舉證證明以實其
說,自不足採。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
付47472元,及自9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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