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6,499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