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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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9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3,6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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