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 戴樹平
號代理人 魏東榮 原告魏東榮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確認繼承權事件,原告魏東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國稅局對被繼承人 戴樹德 之遺產稅核定書,以利本院核定訴訟費用。
(二)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之證明證據。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家事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