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343號債權人 曾淑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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