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原告 黃之曄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被告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淑菁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 律師
李彥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契約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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