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更㈠字第1號原告 曾秀玲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被告美嬅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永興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