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原告 蔡旺達 (即 蔡縉川 承受訴訟人)
蔡婉君 (即蔡縉川承受訴訟人) 蔡縉譽 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 律師被告 蔡縉紳
陳麗惠 共同蔡縉紳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被告 蔡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6月17日宣判。茲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05年5月30日言詞辯論後提出民事準備六狀;經被告蔡縉紳、陳麗惠訴訟代理人於105年6月2日提出民事陳明狀,抗辯前開書狀被告無從防禦,本院認有就此事項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另請兩造具狀提出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一) 蔡河來 之遺產清冊。
(二)蔡河來之遺產繼承狀況。
(三)蔡河來死亡時,已繳納系爭房屋之貸款金額及舉證。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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