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12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方仁義 被告 温志潔
張淑惠 本件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就被告張淑惠擔任保證人之身分乙節,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3日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