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3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34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家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4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家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至7行補充更正為「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3時許,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證據部分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沈家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查被告前固有如附件所載曾受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為詐欺案件,與本案罪質相異,卷內亦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應加重其刑之情形存在,為免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前科紀錄,則列入其品行部分作為本院之量刑審酌,併予指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邇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是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竟無視於此,在附件所示酒測值之情形下,仍駕駛附件所示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市區道路,對公眾生命財產形成潛在危險;兼衡被告初犯酒後駕車,坦承犯行,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本次幸未肇事,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4192號被告沈家德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號居高雄市○○區○○路0號703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家德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復於108年11月2日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路○○○0號餐酒吧飲用啤酒,明知其服用酒類,控制力及注意力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於同日3時許,仍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3時3分許,行經高雄市苓雅區廈門街與金門街時,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為警攔檢,並於同日3時5分許施以檢測,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家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檢察官王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