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原告 王真儀 被告 陳冠仁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簡字第42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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