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6號原告 劉必勇 被告 王登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40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蕭雅毓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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