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肇事遺棄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即 陳宗琪 民法定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訴緝字第一九號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