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5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15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5829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暨併案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共計淨重叁拾肆點柒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秤重)均沒收銷燬之;盛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外包裝拾貳包、殘渣袋伍個、研磨機壹台、注射針筒叁支、小包裝袋壹佰零柒個、分裝勺壹支、電子秤壹台,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壹包(共計淨重叁拾叁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盛裝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拾壹包、安非他命吸食器壹個、小包裝袋壹佰零柒個、分裝勺壹支、電子秤壹台,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共計淨重叁拾肆點柒公克)、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秤重)、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壹包(共計淨重叁拾叁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盛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外包裝拾貳包、殘渣袋伍個、盛裝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外包裝拾壹個、研磨機壹台、注射針筒叁支、小包裝袋壹佰零柒個、分裝勺貳支、電子秤壹台、安非他命吸食器壹個,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4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85年11月13日,以85年度上訴字第391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86年11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不構成累犯)。嗣於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89年4月27日以89年度上訴字第40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89年7月20日以89年度台上字第431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入監服刑後於91年10月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1年3月29日。又於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3年2月27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14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與上開殘刑1年3月19日接續執行,於94年8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
其間,甲○○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88年2月25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11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3月24日以88年度偵字第3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2年6月16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17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法院於92年7月14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207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本院於92年12月10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3792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93年1月9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報結。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95年8月16日21時30分許為警查獲前26小時、96小時內之某時,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4樓居所,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放置在香煙內吸食或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另以玻璃球內放置毒品安非他命粉末燒烤吸取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5年8月16日21時30分許,在台北縣土城市○○路與日新路口為警查獲後,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淨重共計
34.7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1包(淨重共計33.2公克),再經甲○○帶同至其上開居所,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5個(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秤重)、研磨機1台、注射針筒3支(以上2項用以施用海洛因)、電子秤1台(用以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用,起訴書漏未記載)、分裝勺
2支(1支用以施用海洛因、1支用以施用安非他命)、小包裝袋107個(用以盛裝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用以施用安非他命)〔另扣得K他命6包及行動電話SIM卡1片,惟與本件犯罪事實無關〕。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及併案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且被告於95年8月16日為警查獲後,經採尿送驗,均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9月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附卷為憑。另被告為警查獲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淨重共計34.7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1包(淨重共計33.2公克)、海洛因殘渣袋5個、研磨機1台、注射針筒3支、分裝勺2支、小包裝袋107個、電子秤1台、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等物為佐,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堪認被告之自白屬實。而被告前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88年2月25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11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3月24日以88年度偵字第3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2年6月16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17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法院於92年7月14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207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本院於92年12月10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3792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93年1月9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報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可證被告於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前5年以內,亦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判刑確定,本件施用毒品罪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查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分別為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且被告前曾犯多次施用毒品前科,且曾經強制戒治完畢及判刑確定,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自制力亦顯不佳;惟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已坦承犯行,而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淨重共計34.7公克)、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秤重)、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1包(淨重共計33.2公克),既屬當場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外包裝12包、殘渣袋5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外包裝11包,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攜帶施用,係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之研磨機1台、注射針筒3支,用以施用海洛因,分裝勺2支,1支用以施用海洛因、1支用以施用安非他命,小包裝袋107個,用以盛裝海洛因及安非他命,電子秤1台用以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用以施用安非他命,均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為警扣得之K他命6包及行動電話SIM卡1片,核與本件犯罪事實無關,自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用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 訴 字第 3154 號判決(95.12.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 上訴 字第 984 號(96.03.29)[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