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刑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88號聲請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刑之執行(95年度執聲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均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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