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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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等被訴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俞秀美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