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95年8月9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95年度交簡字第15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
經查其犯罪時間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
185條之3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法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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