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3號

原告 楊于瑩

被告 莊皓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宜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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