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216號
上訴人DINHHUUPHI(中文姓名: 丁友飛 )越南籍
(在押)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560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5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DINHHUUPHI(中文姓名:丁友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2月5日提起上訴,載稱「上訴理由后補」,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林勤純
法 官劉興浪
法 官黃斯偉
法 官何俏美
法 官蔡廣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1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