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4號
聲明人 游寶生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第三審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501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游寶生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5011號判決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至聲明人所指,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1號民事判決係另案被害人 陳亞莉 以聲明人與 黃政光 、 林進儀 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陳亞莉,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其等有罪,本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刑事判決駁回聲明人上訴而生之民事事件,與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11號刑事判決無關,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莊松泉
法官李麗珠
法官 陳如玲
法官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