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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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322號債權人 賴建義東陞水電工程行債務人藍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叁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1632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9年12月30日│30,000元│99年12月30日│WR0000000│├──┼─────────┼───────────┼───────────┼───────────┤│002│100年1月29日│30,000元│100年1月31日│WR0000000│├──┼─────────┼───────────┼───────────┼───────────┤│003│100年2月28日│30,000元│100年3月1日│WR0000000│├──┼─────────┼───────────┼───────────┼───────────┤│004│100年3月31日│30,000元│100年3月31日│WR0000000│├──┼─────────┼───────────┼───────────┼───────────┤│005│100年4月30日│30,000元│100年5月3日│WR0000000│├──┼─────────┼───────────┼───────────┼───────────┤│006│100年5月31日│30,000元│100年5月31日│WR0000000│├──┼─────────┼───────────┼───────────┼───────────┤│007│100年6月30日│30,000元│100年6月30日│WR0000000│├──┼─────────┼───────────┼───────────┼───────────┤│008│100年7月30日│5,311元│100年8月1日│W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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