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凱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鄭凱蓁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始終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本件經斟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送請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是尚難認其條件係屬公允,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沈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