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9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羅
吳宜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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