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6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受刑人甲○○於民國97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
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已於民國97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1月3日以法矯字第0990907567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100年3月7日,此有上開法務部函及檢附之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