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建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10號
原   告  石瑟昭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
被   告 大傳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鴻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 律師
       陳國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元,惟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具
狀追加房屋傾斜之損害賠償,並擴張請求金額為1,523,359元,
,原告變更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23,3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6,147元,原告僅繳納2,98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13,16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3,1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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